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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发改检处[2017]31号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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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丰发改检处[2017]31

         称:北京欧典木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6号楼(园区)

根据消费者举报,我委依法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4日至10月11日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经检查发现,2017年10月4日你单位在天猫网“考斯菲尔地板旗舰店”销售“强化复合木地板白色橡木家用地暖环 耐脏耐磨考斯菲尔特价8654”商品时,存在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显示:2017年10月4日,你单位在天猫网经营的“考斯菲尔地板旗舰店”销售的“强化复合木地板白色橡木家用地暖环 耐脏耐磨考斯菲尔特价8654”商品,页面标注价格 ¥272.00,该款商品在商品名称中写有特价字样,但并未标注特价的比较价。你单位对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表示认可,并表示特价是针对之前的销售价格比较而言的,之前该款商品的售价为每平米298元,并提供了相关依据。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宣传网页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该价格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你单位能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与检查相关资料,并在我委检查后能够认识到错误,及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并立即制定了整改措施,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委于2017年11月30日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80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开户银行缴纳罚款。

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行政处罚缴款书》存在问题被银行拒绝受理,应当自被拒绝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持原《行政处罚缴款书》和银行开具的拒绝证明,向本机关申请换开《行政处罚缴款书》。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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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4日